警示
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践中,党员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存在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接受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全面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中共党员)系某国有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客户经理。2024年6月,李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2025年4月,B区支行纪委又发现李某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前未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该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对于李某的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撤销对李某的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将后发现的违纪行为与之前发现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对李某应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需撤销对李某的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应将后发现的违纪行为作为新的违纪行为处理,在该行为应当适用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档次基础上,同时考虑存在此前接受审查时未交代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行为的情节,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情形,对李某从重或者加重给予处分,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不应撤销原处分决定。改变党纪处分包括撤销和变更。撤销是指原违纪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取消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实践中,撤销处分一般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如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失、孤证定案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如应立案未立案、应审理未审理或者应回避未回避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如应报批未报批、应报备未报备等。
总之,撤销原处分决定,一般需要事实证据、程序权限等存在重大问题,并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本案中,给予李某的严重警告处分在事实证据、程序权限等方面均无重大问题,不符合撤销处分的情形。
本案属于“漏错”情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
认定“漏错”情形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因为如果党员被开除党籍后,又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的,一般不再通过给予党纪处分方式追究其党纪责任,但遗漏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违纪所得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独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由行为人按照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发现,则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则处理。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实施的,则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而是属于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情形。
对于“漏错”情形,应当根据遗漏的违纪行为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先确定该行为应当适用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档次,在此基础上再综合研判是从重处分还是加重处分,进而确定最终应当给予的党纪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对于原处分为留党察看处分,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犯“新错”或者之前有“漏错”,且无论“漏错”是在留党察看期间还是恢复党员权利后被发现,均应当开除党籍,这是关于留党察看处分的特别规定,不适用前述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一般规定。其中,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后,又被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被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该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本案中,李某前一次受到的处分是严重警告处分,其未交代的违纪行为发现于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生效后,且该遗漏的违纪行为是在严重警告处分生效前实施的,符合“漏错”情形,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某国有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纪委经审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李某遗漏的违纪行为本应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幅度内量纪,综合研判后建议从重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漏错”情形下党纪处分影响期应合并计算。“漏错”情形下党纪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2023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因此,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
结合本案,某国有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纪委经审查,于2025年6月作出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李某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后,又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原处分未执行完的半年影响期应当与新受处分的一年半影响期合并计算,并在其处分决定中明确影响期为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纪委 杨一龙 张晓琳)